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修正發布
要旨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修正發布
內容
主旨:「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09300431800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附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