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
要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第二九0六次會議 院長對於「臺灣設計產業起飛計畫(草案)」一案之提示六:「從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所有的硬體工程,包括建築、橋樑、車站、交通工程、教室等,都要有生活美學的觀念,請各單位提前規劃」辦理。二、旨揭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已有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秘書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7條移列為第11條,另第17條第1項第9款已將生活美學納為評選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