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工務局函詢高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中和市中和橋頭設置臨時抽水站機組等排水改善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於台北縣政府辦理該項工程查核時未到場說明,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府工務局函詢高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中和市中和橋頭設置臨時抽水站機組等排水改善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於台北縣政府辦理該項工程查核時未到場說明,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工務局函詢高譽營造有限公司承包「中和市中和橋頭設置臨時抽水站機組等排水改善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於台北縣政府辦理該項工程查核時未到場說明,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工程企字第09300355840號函辦理,兼復貴府工務局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3309200號函。二、按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另本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417號函說明三略以:「有關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之營造業,應分別負責其聯合承攬協議書或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工作範圍或主辦項目之施工及管理,並由各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合先敘明。三、又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故基於政府一體及公共工程品質之提昇,有關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查核。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本部法規會、營建署部長 蘇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