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事務性勞務採購續約案
要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事務性勞務採購續約案
內容
主旨:貴中心事務性勞務採購續約案,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並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彰安行字第O九六九號函。*附註:本釋例須為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之案件始適用。【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