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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機關對其採購專業人員應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本會指定之資料庫,本會爰配合建置「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以工程企字第093001790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知各機關有關該資料庫系統更新事宜。二、經查該資料庫目前多有誤傳輸情形,請指定專人依旨揭注意事項至前揭資料庫檢視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所傳輸資料之正確性,如有錯誤,請即辦理更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企劃處第五科(另公開於資料庫首頁)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件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注意事項機關人員傳輸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前,請先確認「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相關情形:一、取得本會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底前辦理之「政府採購法研習訓練班」結訓證明者,非屬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二、取得前項證書者,請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報經所直屬之上級機關予以核定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後,方能進行傳輸。三、如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傳輸進階資格者,應先確認業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基本資格。四、如係參加工程會八十七年間辦理之「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培訓班」取得證書者,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報核定基本資格後再予傳輸。五、機關人員請勿作不實登錄,如有傳輸相關疑義,請先洽詢中華電信客服電話:0800-080512。六、倘前有誤傳輸情形,請至「採專業人員資料庫」之撤銷資料」功能執行撤銷作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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