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算金額」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算金額」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北府工採二字第○九三○○○五七二七號函。二、按「預算金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辦理採購應依上開規定於招標前確認。準此,來函說明一所述,工程採購標的之預算既為九十五萬元,如無後續擴充情形者,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三、至於來函說明二所述,電腦財物採購預算編列一百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八十萬元,依前揭條項規定,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一百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關決定控留二十萬元繳庫不支用,得以可支用上限八十萬元認定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