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相關配套措施
要旨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相關配套措施
內容
主旨:為應各機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之質量需求,茲提供配套措施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公開徵選之代訓機關(構),其訓練計畫皆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代訓機關(構)訓練計畫),各機關得統籌所屬機關(構)人員之訓練需求,洽適合之代訓機關(構)配合所需,指定場所為訓練場地開課,並請代訓機關(構)酌予調降訓練費用。二、各機關如評估本身條件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者,得依前揭辦法及本會訂頒「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公開於本會網站)研擬「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企劃書」向本會申請成為代訓機關(構)。三、各機關如規劃為所屬機關(構)人員參訓而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專班」,得依前項相關訓練規定將開班資料(含課程時間安排、參訓人員名單、訓練地點及專案負責人等資料)送本會核定後,依前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開班辦理訓練。四、本會刻正研擬調降前揭辦法之附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所載訓練課程及最低上課時數修正草案,將循法定程序修訂公布後施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