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大醫院醫療教學合作契約
要旨
有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大醫院醫療教學合作契約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與台大醫院醫療教學合作契約,其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油安環88080333號函。二、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前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均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來函所詢與台大醫院醫療教學合作契約之續約問題,可依前述情形辦理。其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九款情形之一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四、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因 貴公司非屬公務機關,不適用本款規定。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暨附設醫院、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