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各營造工程主辦單位惠予通知於本所轄區(台北縣、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所有發包營造工程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參加本所辦理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
要旨
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各營造工程主辦單位惠予通知於本所轄區(台北縣、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所有發包營造工程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參加本所辦理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
內容
主旨:請 貴單位轉知所屬各營造工程主辦單位惠予通知於本所轄區(台北縣、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連江縣)所有發包營造工程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參加本所辦理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工程採購,應明定廠商執行品質管理、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等安全衛生事宜並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勞安二字第○九二○○六六六五三號令發布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項:「機關(構)辦理工程安全衛生查核之工作項目如下:(一)::(二)::(五)配合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之教育、研習活動。(六)其他有關工程安全衛生之查核事項。」。二、鑒於近年公共工程職業災害頻傳,甚多公共工程主辦單位(甲方)所發包工程之營造事業單位或因發生重大職災或因不諳勞工安全法規而被處以停工處分致工期延誤,亦造成甲方之困擾,本所為保障勞工安全,預防營造工程職業災害之發生,增進施工人員之承攬管理知識,減少受檢單位被停工、罰鍰處分及發生重大職災相關人員涉及刑事責任之機率,特於每月固定舉辦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二次,定期提供各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及相關承攬商參加講習;另視參加事業單位人數及應事業單位要求,不定期辦理此項講習會。辦理細則請上本所網站www.nlio.gov.tw(首頁最新消息)(宣導會)(九十三年度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活動辦法)內詳閱查詢報名方法。三、對於尚未發包之公共工程建請 貴單位於招標文件或工程契約中明訂得標廠商於得標後開工前,應參加旨揭講習會始得准許得標廠商開工,對於未報名參加廠商請明訂罰則;對於已發包未完工之工程亦請通知承攬廠商依本所網站之報名表(詳附件)傳真報名參加,傳真電話:(○二)二三二二五七三六,本所將發函或以電話通知上課時間及上課地點,以上之講習費用由本所全額補助。正本:副本:所長 吳世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