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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材、藥品招標有關選擇性招標方式之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衛材、藥品招標有關選擇性招標方式之規定

內容

主旨:貴院檢送八十九年度八九○一案藥品、衛材聯合招標投標須知、共同供應契約及招標品項列標原則等相關資料一案,請本於權責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處。至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校附醫總字第一二○二九號函。 二.關於規定投標之藥品須為業經各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乙節,該審查機制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規定,則屬妥適。 三.關於擬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以免無法達到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 四.如依前項建議辦理,每一品項藥品、衛材可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正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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