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乙份。
要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乙份。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得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案件,並不排除其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此時宜由機關視個案之性質、規模等情形,依權責決定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參法;其經擇定適用之法律者,不得再變更適用其他法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註]本會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送之適用原則,已將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納入規範,本解釋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