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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有關會計師簽證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有關會計師簽證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有關「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高市環局會字第一二六四八號函。二、來函說明一問題:首揭條款規定應提出之憑證,係指廠商於請領各項費用時,應提出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連同作為報告附件之廠商提供之各項費用紀錄報表等,非指廠商之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三、來函說明二問題:支出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由廠商自行保管,惟須留存以供機關查核。四、來函說明三問題:會計師之查核方式依照既有相關法規之規範,如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毋需再特別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工程企字第0九一0五二九三七0號令修正,取消說明二廠商應提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部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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