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上級機關」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雙方直屬上級機關」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公立大學辦理專案研究,有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一五一五五號函。二、 首揭「雙方直屬上級機關」,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係指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 貴府委託公立大學辦理專案研究,經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行政院核准,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 前揭專案研究,如未達公告金額,可依 貴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如在公告金額以上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附註: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