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以「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繳納押標金疑義
要旨
關於以「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繳納押標金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國立交通大學以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繳納押標金一案,查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六○臺上一五四八號判例解釋,票據法上之支票,其付款人以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為限,公庫支票之付款人為公庫,並非一般之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是公庫支票並非票據法上之支票,而僅為指示證券之一種。至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第二項得為押標金或保證金,仍請 貴會以該法主管機關之立場審酌,請 查照說明: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台融局(二)字第○九一○○三一六六八號移文單移來 貴會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傳字第一二八○號傳真信函辦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署第一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