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要旨
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內容
主旨:茲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為契約價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政府採購公報(請刊登)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