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所屬專業教授協助審查建築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等不得支給審查費
要旨
學校所屬專業教授協助審查建築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等不得支給審查費
內容
主旨:有關貴校請釋所屬專業教授協助審查建築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等得否支給審查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校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臺科大總字第0930000490B號函。二、 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二之(二)規定,各機關學校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或資料,核交本機關人員辦理時,因屬其職責範圍,故不得支給稿費,而稿費包括審查費在內。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綜上,就採購案件之協辦,本機關人員並無審查費等額外支給之適用,貴校所屬專業教授協助審查建築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及相關圖說,仍請依前述二項規定辦理。正本: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第五科 主計長 劉三錡 【註】一、行政院93年9月30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6127號函將「統一彙整修政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二、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