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
要旨
檢送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標單項目是否應編列稅金管理費或就進項稅扣抵差額百分之三付予廠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軍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請刊登本會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