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價格納入評比者」,係指機關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
要旨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價格納入評比者」,係指機關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
內容
主旨:有關 貴中心函詢最有利標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北採二字第0九三0000三八一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價格納入評比者」,係指機關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 貴中心如係依該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無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適用。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