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工程主辨機關得配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
要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工程主辨機關得配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工程主辨機關得配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惟如因此有減少契約價金情形者,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除;其有增加契約價金情形者,應由廠商負責該增加之價金,以符公平合理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請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