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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花蓮縣政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若有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與該府行政室(採購行政課)洽詢,如仍有疑義,再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花蓮縣政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若有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與該府行政室(採購行政課)洽詢,如仍有疑義,再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迄今已逾四年,爾後各單位於執行政府採購法若有疑義,請先與本府行政室(採購行政課)洽詢,如仍有疑義,再由本府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三○○○一○四四○號函辦理。正本: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局室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府行政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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