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景觀專業服務之廠商資格
要旨
景觀專業服務之廠商資格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研商「政府各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時,應不得不當限制競爭」相關事宜協調會議記錄之會議結論辦理。 二、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I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而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原「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規範特許之I類細類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原「工程顧問業」),且依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六六四號函釋,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爰各機關辦理旨揭勞務採購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並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 三、因「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業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廢止,特針對本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一號及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二七九六號二函(公開於本會網站),重申如說明二。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立法委員邱創進國會辦公室、中華民國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二二八號四樓)、中華民國景觀環境學會(台中縣太平市中山路二段四一二│二七號二樓)、中華民國景園建築學會(台中市東山路一段三四○│六號)、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台北市中山區錦西街一│八號二樓)、中華民國造園學會(台北市經龍路四段一三八號)、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