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計部調查中央信託局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集中採購之建議
要旨
審計部調查中央信託局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集中採購之建議
內容
主旨:貴會指定中央信託局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集中採購,經本部派員調查結果,據報有建請貴會處理之事項如說明,請研議改善措施惠復。說明:一、研議增訂採購項目 查各適用機關利用中央信託局所訂共同供應契約訂購集中採購項目,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又目前部分機關自 行委託該局所採購之影印紙、文具用品等多項共通性商品,亦為其他中央機關共同之需求,另據本部辦理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適用機關意見調查(以下簡稱「意見調查」)結果,有六七.四%機關(全部查填份數一、二九六份,勾選此項計八七四份)建議應再增加採購項目及規格。建請衡酌市場情形與機關需求,增加集中採購項目,提供機關訂購使用。二、研酌修訂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機關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查該條文對訂約機關收到適用機關未採用通知後之研析與處理,缺乏相關規範,另據本部辦理意見調查,適用機關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所訂條文之執行疑義或該辦法未予規範而造成機關執行困擾者,提出建議意見如下:明訂適用機關得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情形(比率為四二.四%);訂定機關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其內部簽辦採購時應敘明之事項(比率為二八.六%);訂定選擇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之原則(比率為一五.五%)。建請修訂「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避免機關執行時產生疑義與困擾。 三、研議訂定合理之採購程序: 中央信託局辦理九十一年度集中採購,經查在需求調查方面,其預計需求數量與實際訂購數量相差懸殊(差異情形詳附表一),在訂購情形方面,各立約商實際承作數量差異甚大(詳附表二至附表七);另在決標訂約時程方面,部分品項如:辦公桌椅、冷氣機等,有本年度新約與上年度舊約未予銜接情形(詳附表八)。以上情形,將影響廠商報價與成本估算基礎,暨適用機關訂購時效,建請研擬改善措施。 四、研酌處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價格制度: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查部分機關自行另覓廠商採購少量之同規格商品,其價格反低於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另據本部辦理意見調查結果,有二○.七%機關表示其依共同供應契約訂購時,與廠商另議優惠條件,顯見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尚有減價空間,其作業方式亦未與前述規定完全契合,建請研議處理。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中央信託局(含附件) 審計長 蘇振平 出國 副審計長 李金龍 代行備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其中第6條及第9條規定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