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央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國內期刊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
要旨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央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國內期刊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
內容
主旨:為減輕中央機關辦理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國內期刊之採購人力,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公司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請 查照。說明: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