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廠商通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經查常有未盡週延之處,請惠予改進。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廠商通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經查常有未盡週延之處,請惠予改進。
內容
主旨:貴局所屬單位,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廠商通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經查常有未盡週延之處,請惠予轉知改進,請 查照。說明:一、廠商如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依該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除該條所列情形外,機關不得另加其他僅適用於機關本身之規定,亦不得將刊登公報之效果為不同於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二、前揭通知,建議以「雙掛號」郵遞,以確定廠商接獲通知之日期。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如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一四五二四號函示。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關於本函說明三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一四五二號函業已修正,應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規定。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本會已以108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4號函修正訂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