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函廠商,應加以附記;停權期間自刊登採購公報時起算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函廠商,應加以附記;停權期間自刊登採購公報時起算
內容
主旨:貴署台中市虎嘯國宅(西村)新建工程承商天正營造廠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保固責任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 復 貴署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營署北工字第○五八七五六號函。2.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營署北工字第○四七五一五號致承商天正營造廠有限公司,並未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附記「如未提 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該函註明承商違約之效果為「拒絕 貴公司『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參加『本署』工程投標乙年」,亦與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符。另承商之違約事由,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3. 請 貴署依本法規定,另函前揭廠商,並更改政府採購法資訊公告系統暫存區資料後再通知本會。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說明三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所示,無需再函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