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會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谷銘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明再行查察。復請 查照。
要旨
有關貴會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谷銘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明再行查察。復請 查照。
內容
有關 貴會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谷銘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明再行查察。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雲水工字第一○七七九八號函。二、貴會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如欲將旨揭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以符合本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形者為限;如屬以自有財源辦理採購者,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之適用。三、本案經 貴會查察後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請於更改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暫存區資料後,再行通知本會。正本: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09200520380號函規定,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無需再函報本會處理上網執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