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本會通知函、網路傳輸及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不一致時,如係誤繕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應請更正後重行通知。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本會通知函、網路傳輸及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不一致時,如係誤繕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應請更正後重行通知。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辦理「省道一號線屏東市和生路地下道機房設備更新工程」,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擬對得標廠商所為之處置,其對本會通知函、網路傳輸及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不一致,請更正後再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九十一三工養字第九一三五九○八號函。二、旨揭不一致之情形,如係誤繕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應請更正後重行通知。本案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再通知本會。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副本: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本函說明二後段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所示,無需再函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