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廠商所為通知之送達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廠商所為通知之送達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校辦理「大型空蝕水槽設備及建築新建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海總營字第六三三五號函。二、旨揭通知之送達,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機關應依其第一章第十一節(如附件一)送達規定辦理;該法施行前,機關可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寄存送達之規定辦理。三、本案如有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再通知本會。正本: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附註:本函說明三依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二○三八○號函所示,無需再函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