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相關注意事項
要旨
「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相關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為因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即將於明(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會業建置「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請依說明事項上網傳輸相關資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會前於本年十月二十九日工程企字第09200427372號函知本辦法施行之相關配合措施(該函諒達),涉及旨揭資料庫相關注意事項如次。二、旨揭資料庫建置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http://web.pcc.gov.tw)網頁中,並可由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網頁項下連結,機關人員須先登錄上開資料庫之機關代號及密碼,方可進入使用。三、依本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十三、(二)之規定,請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不含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推薦師資資料,於本年底前逕傳輸至該資料庫,無須行文本會備查;各項課程推薦名額以二名為限,其推薦範圍得涵蓋所屬機關人員。該資料庫僅提供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查詢、新增及變更其所推薦之師資資料。四、有關「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請各機關將符合旨揭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之資料逕傳輸至該資料庫,無須行文本會備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秘書處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