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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

內容

主旨: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誤繕部分及相關解釋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查現行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出現兩個「規劃」,案經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授工字第O九二OO六O九八二O號函復確認其中「施工、規劃」應為「施工規劃」之誤,爰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應為「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包括土壤工程、岩石工程及工程地質)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二、大地工程科技師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大地工程科「執業範圍之規定,得辦理大地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設計」事項,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辦理大地工程之「監造」業務;另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大地工程科技師應試科目,列有「基礎工程與設計(包括開挖工程及基礎相關結構設計)」乙科,故大地工程科技師關於「基礎工程技術事項之能力業經考試認定,爰大地工程科技師得受委託辦理各類工程中「基礎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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