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中肆、二、(一)、5已略作修正,並公開於本會網站。
要旨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中肆、二、(一)、5已略作修正,並公開於本會網站。
內容
主旨:本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修訂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中肆、二、(一)、5已略作修正,並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供各機關使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修正後內容為:「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但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更新)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備註:本會訂定之「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肆、二、(一)之5,已刪除「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