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紀錄,請 查照。
要旨
檢送「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紀錄,請 查照。
內容
檢送「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紀錄,請 查照。結論:一、 依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一條之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故如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非屬該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各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即需檢附「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二、 招標文件中已規定使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如得標廠商確因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無法正常供料,致影響合約之履行,而必須變更採用傳統瀝青混凝土時,除請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契約書等妥善處理外,更應落實加強監工與品質管制相關作業。三、 至於應配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工程標案,其適用類型、範圍、或個案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佔全部工程之經費比重百分比,由工程會再邀集學者專家、機關代表與相關公會開會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