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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市政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若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向該府聯合發包中心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

會議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台中市政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若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向該府聯合發包中心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

內容

主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若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請先向本府聯合發包中心洽詢,如仍有疑義,再轉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七八四三○號函辦理。正本:本府各單位、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台中市政府聯合發包中心、台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台中市立忠明高級中學、台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本市各市立國中、本市各市立國小、本市各機關、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本市各區公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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