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920074650號函示機關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招標應行注意事項
要旨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920074650號函示機關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招標應行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920074650號函示機關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招標應行注意事項(影本如附),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四條已有基本資格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立法委員孫大千國會辦公室、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國會聯絡組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