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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涉及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採購,應依本會訂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並請加強落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涉及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採購,應依本會訂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並請加強落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涉及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採購,應依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二三一號函訂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辦理,並請加強落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李立法委員俊毅國會辦公室、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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