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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復發,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SARS防疫衛材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為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復發,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SARS防疫衛材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

內容

主旨:為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復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局為SARS防疫衛材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請依說明配合辦理相關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不含各公立醫療院所),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二、採購項目及規格,請 貴局洽行政院衛生署協助。 三、副本抄致行政院衛生署:請提供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必要之協助。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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