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部分執行疑義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部分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部分執行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經(八八)水資一字第八八○○一○○七五○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所稱之採購金額,係指受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個別採購案之金額。三、 前項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依法受該機關監督事項,指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該補助機關並應行使依本法及施行細則所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四、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辦理設計競賽,其屬公告金額以上者,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及其後續擇優議價程序。正本:經濟部水資源局 註1: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註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