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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一般營造公司,其外籍勞工是否可從事公共工程建設之疑義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合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一般營造公司,其外籍勞工是否可從事公共工程建設之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已合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一般營造公司,其外籍勞工是否可從事公共工程建設之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三0九三一0號函及 貴公司本年七月二十五日電建字第0九二0七0六九三二一號函辦理。二、按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0二二一六四八號公告規定,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當日)以後新招標之「重大工程」,停止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亦不得調入其他工程之外籍勞工。惟在九十年五月十六前已招標之重大工程,仍得依規定申請引進或調入外籍勞工,合先敘明。三、另依本會核發營造公司申請一般營造業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函,載明其許可工作範圍為「在貴單位所承包有書面契約之營造工程從事一般營造業工作」,意即營造公司經合法聘僱之一般營造業外籍勞工可至營造公司承攬有書面契約之一般營造工程工作。四、復據本會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0二二四七七五號函釋說明一之(四)規定略以:「重大工程」得標業者、「一般營造業者及製造業者」之外勞調派,除按現行調派原則辦理外,其調派所聘僱外籍勞工至九二一地震災區(台中縣(市)、南投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離島地區(金門縣、連江縣之馬祖、澎湖縣)工作,應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二二0三二一號公告規定,事先於受調派地區招募本國勞工求才手續,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不足人數向本會依現行調派人數規定申請調派。五、綜前,營造公司如依前開規定,調派經本會許可所引進之重大工程營造業外勞至可引進外勞之重大工程或調派一般營造業外籍勞工至所承攬之工程從事一般營造業工作,並未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惟如營造公司與 貴公司之工程合約書已明確載明不得使用外籍勞工於該工程工作者,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揭函辦理。正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職業訓練局主任委員 陳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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