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屏府政查字第0920103311號函。二、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如將旨揭條文全文照錄,廠商得自行擇一為應附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機關僅擇定其一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亦可;至於所述證件封第十二點規定需檢附「非拒絕往來戶或最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影本」,尚無不可,惟應依旨揭條款有關「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規定,載明出具日期。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