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約有增購之條款,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要旨
契約有增購之條款,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契約條款規定「購方因實際需要,依照契約單價增購契約總價百分之十」,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陳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九日信稽二字第88A1301466號函。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一、本釋例須為政府採購法施行前之案件始可適用。二、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已刪除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