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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委託代訓機構開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之採購案之疑義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機關委託代訓機構開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之採購案之疑義

內容

主旨:來函所詢辦理採購案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北府工採三字第0920003022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三,依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工程管字第09200133610號函說明一之(一),係指依評鑑等級為第一級者得續辦理品管班,並非來函所述「第一級之代訓機構始得參與投標」。同函說明一之(二)規定,評鑑為第二、三級者,經改善缺失報經本會核准亦得續辦。三、至於機關委託代訓機構開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之採購案,建議以最有利標或公開評選方式辦理,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列代訓機構條件納為評選項目,並將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工程管字第09200133610號函所示代訓機構須符合一定教學評鑑等級列入者,始得以續約之條件。四、上開作業要點係屬本會所發布之行政規則,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法令」。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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