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程序,廠商自行決定提出擔保,機關是否皆應予決標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程序,廠商自行決定提出擔保,機關是否皆應予決標
內容
主旨:貴中心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執行疑義,按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附註第二點已有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北採二字第0920003943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註:本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0號函修正旨揭執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