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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各項訓練進修業務之委託及訓練場地租借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辦理各項訓練進修業務之委託及訓練場地租借事宜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中心辦理各項訓練進修業務之委託及訓練場地租借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十八人發秘字第O一六O三號函。二、貴中心如委託其他公務機關(含國立大學)辦理訓練課程或租借訓練場地,為公務機關間勞務或財物之取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經雙方共同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為簡化行政作業,請將年度預算中此類委辦或租借場地計畫全案陳報行政院核定。三、委辦訓練或租借場地之對象如為民間法人或團體,其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視採購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依需求載明地點、容量、設施等評選項目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四、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或依第三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正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一、依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O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爰本解釋函說明二中(含國立大學)等字應予刪除,另「雙方共同直屬上級機關」修正為「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二、說明四刪除,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參照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本會工程企字第OO一四二三三O號令修正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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