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桃園縣政府所屬(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該府採購中心洽詢,該中心無法答覆者,再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
要旨
桃園縣政府所屬(轄)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該府採購中心洽詢,該中心無法答覆者,再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
內容
主旨:機關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應先向本府採購中心洽詢,本中心無法答覆者,再由本中心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0920001112-0辦理。正本:桃園縣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副本:本府採購中心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黃敏恭 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