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稱異質之採購,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要旨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稱異質之採購,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所稱異質之採購,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北工顧字第九二0四一號函辦理。 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配合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2條,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第66條規定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