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
內容
主旨: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符合需要」之標準,由招標機關視個案需要自行評估認定,並作成紀錄,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瑞鄉建創字第五七五九號函。正本:花蓮縣瑞穗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於92/04/09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公布,上揭規定條次調整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