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
要旨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會訊字第O九二OO一一四O三號書函。二、關於「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在立法院討論採購決標方式時,對於「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相關建設計畫之採購決標方式,僅同意以最低價標方式辦理,以避免行政裁量權影響決標,因此立法作業時只將「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最低價標之決標方式納入本條例第十條內。三、又依據本條例同條之規定,除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等專業性得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外,其餘工程經費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應以公開招標,且需以最低標決標。因此本案之工程性質若屬前列之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則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方式及本條例其它相關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都住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