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
要旨
有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零星工程類別疑義及其是否需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經標秘字第○九二○○○四五五一一號函。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主要係針對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加以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期藉由經濟誘因之方式,間接減少粒狀污染物之污染。倘營建工程有產生粒狀污染物之虞者,均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三、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備註欄說明,「其他營建工程」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上述所稱「零星營建工程」,係指涉有砂石、土方作業之小型營建工程。又「其他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其繳納方式(含繳費時機及期數)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四、依建築法第七條所稱雜項工作物或第九條所列行為,倘未涉有砂石、土方作業,無產生粒狀污染物之虞,即非屬前述「零星營建工程」。另有關受電變壓器及支架之換修、實驗室試驗桌整修、防竊監視設備安裝、壁磚脫落補修、廁所盥洗設備與壁磚換修、室內天花板換裝與隔間油漆、屋頂施作環氧樹脂防水等,倘未涉及粒狀污染物之排放,則可免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署長 郝龍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