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隔離衣(丟棄式)等相關防疫急需衛材」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
要旨
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隔離衣(丟棄式)等相關防疫急需衛材」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
內容
主旨:為便利各機關快速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隔離衣(丟棄式)等相關防疫急需衛材」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 貴局為該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並請依說明儘速配合辦理相關作業,請 查照。說明:一、 旨揭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惟如另有地方機關委託 貴局者,得合併辦理之。未委託者,亦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二、 基於本採購係因應不可預見事故,且涉及人民之生命安全、身體及健康,須緊急處理,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得採複數決標。至於採購項目、規格及數量,請 貴局逕洽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提供。三、 副本抄致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請配合儘速提供中央信託局必要之協助。正本:中央信託局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