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造單位受品管訓練合格派駐工地之監造人員,可否兼任該監造工務所主任
要旨
監造單位受品管訓練合格派駐工地之監造人員,可否兼任該監造工務所主任
內容
主旨:貴所函詢關於「監造單位受品管訓練合格派駐工地之監造人員,可否兼任該監造工務所主任」乙節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九二)山建字第八五0五六七號函。二、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又依第十一點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 三、 故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至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是否得兼任該監造工務所主任,應由機關依工程性質及規模,自行訂定其資格,並於招標文件載明,以利廠商遵循。 正本:莊耀山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會、工管處、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附註:依本會108年4月30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188號函修正發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說明二第十點已移至第九點,第十一點文字已有修正。

